最近,近300天停更视频的超级网红李子柒又上热门了。
由于在抖音、微博、今日头条、小红书、快手等网络平台有几百个标记“李佳佳”的账号同时发布“从此再无李子柒,只有真名李佳佳!”等相关内容,李子柒方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这是谣言,是有人故意下水军恶意分离李子柒和李老师本人”。
之后李子柒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认为该等行为严重侵害李子柒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和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并且还存在利用“水军”大规模造势意图带偏网络舆论之嫌疑,要求各类网络平台中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用户,应立即主动删除相关视频文章,各类网络平台应及时删除或屏蔽有关侵权内容。
李子柒本人在评论区留言:“确实让背后花钱的人失望了,不仅不会改名字,还受法律保护!是不是有点气人?大家看到此类造谣新闻或者冒用账号,记得不要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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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管这次李子柒的发声针对的是哪一方,但从她的视频从去年2021年7月14日停更至今,以及几个月来的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她个人的动态来看,她和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
据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初114号发布的立案信息显示,在今年的3月10日,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一次状告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已是自去年8月30日李子柒的一句“资本真是好手段”让双方的矛盾曝光以来的第四次对簿公堂。
回顾李子柒和杭州微念的合作过程,令人嘘唏不已。
早在2017年,微念创始人刘同明发现了内容创作网红“李子柒”,随即化身“伯乐”飞到四川找到这匹“千里马”,在与李子柒吃完一顿火锅后,双方确定了合作关系,共同成立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微念占股51%,李子柒占股49%。并约定杭州微念负责李子柒品牌的商业落地、执行和变现,而李子柒和她的团队负责原创视频的策划、拍摄和制作。
双方合作后,李子柒有了资本的助力,更加潜心做好优质内容,挥锄刨地、耕田织布、摘花煮酒,凭借着烟火与诗意下的田园生活视频,很快就从一个普通网红逐渐成为网红中的顶流,在短短几年里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上亿的粉丝,并在2021年2月2日以1410万的YouTube订阅量刷新了由其创下的“YouTube中文频道最多订阅量”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成为中国在国际上最有影响力的网红。被央视赞誉 “她讲好了中国文化,讲好了中国故事”,成就了无数人心中的那片世外桃源。
而杭州微念也集全司之力,投入大量的资金、资源与精力,倾力打造、推广“李子柒”的品牌,积极探索IP的商业变现。近几年也凭借“李子柒”的IP,在商业运作和转化方面如鱼得水,而自身从一个不大起眼的网红经纪公司成为了行业内炙手可热的顶级公司,受到许多投资机构的追逐,并引进了多轮投资。
双方合作这几年度过了一段美好的“蜜月期” ,也成就了彼此。但资本和商业运作者与内容创作者之间的理念差异在合作的后期越来越显现,而巨大商业利益的分配失衡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裂痕。不过,冲突发生发展到现在这种决裂和两败俱伤的持久僵局,多少还是令人意外和扼腕叹息的。
分析微念的股权结构和商业结构,我们会发现李子柒作为微念的事业版图中的顶梁柱,居然未分享到微念公司的股权,不仅无法享受微念公司的资本盛宴,也无法按自身IP对微念商业运作成果的贡献程度获得对应的回报。
这显然是双方在合作初期做股权顶层设计时就留下了隐患,埋下了祸根。从事业架构和股权结构来分析,杭州微念负责商业运作,四川子柒文化负责内容生产,显然子柒文化公司更多承担的是成本中心功能,而盈利中心放在了杭州微念。
但作为盈利中心的微念公司并没有给李子柒预留部分股权,即使是在四川子柒文化公司,作为IP主创人员的李子柒也只是占49%的股份,失去了企业的部分控制权。
据此推测,双方在初期的合作谈判并没有对“李子柒”IP的商业化运作成果的分配做出预见性的合理安排,比如约定未来可根据“李子柒”IP对微念公司商业价值的贡献,授予李子柒部分股权,及时调整分配模式和比例等。
当然,那个时候双方可能都没想到“李子柒”的IP会成为杭州微念商业价值中的核心资产。而在后期,等李子柒方意识到合作双方的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希望微念公司做出合理调整时,微念的股权份额已被众多投资方瓜分,可供出让的股份所剩无几。多达22个的股东群体,各路资本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势必在股权争议解决方案方面较难达成共识,李子柒的权益分配调整也失去了窗口时机。
加上冲突双方对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存在不同的认知,对利益分配存在不同期望,李同明方与李子柒方在冲突处理时估计都比较强势,导致矛盾不可调和,最终陷入两败俱伤的境地。
李子柒事件发生后,微念曾发声明,表示“早在一年前就与李子柒签署了相关股份安排、合作费用的协议方案,并就股权等权益事项展开多次沟通,但未有实质性进展,李子柒方面没有接受提议方案… …” 我们相信微念公司曾为挽回彼此的合作做出过许多努力,各资本方也愿意为纠纷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让步,可惜这一切为时已晚。
总结李子柒和杭州微念的股权纠纷事件,我认为对陷入其中的合作三方——个人IP创作者、IP商业运营方、资本方都提了个醒。
一、 个人IP创作者在商业合作中不可轻易放弃话语权
在流量经济中,通过个人IP的打造、推广和商业运作而成功创业的案例比比皆是。不少有内容创作能力的明星、网红,其个人IP有着较强的潜在商业价值,往往是MCN机构重点挖掘、培育的对象。合作分工多为MCN机构负责IP升级打造、运营推广及商业转化,IP创作者则负责生产优质内容。
双方的合作方式一般是股权合作、项目合作制,有些中腰部的IP创作者甚至会选择加入公司成为员工的合作方式。合作刚开始阶段,MCN机构常常凭借平台资源优势在双方的合作谈判中占据主动,如果个人IP创作者此时不懂或不大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往往会“被迫”选择不平等或留有隐患的合作方式和条件。在个人IP保护、股权分配、权益分配方面放弃话语权。
从杭州微念和子柒文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李子柒”商标的权益归属情况来看,一开始李子柒就已经失去了合作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当李子柒成为网红顶流和微念的顶梁柱后,当初设计的股权结构和权益分配机制已严重失衡,但受制于之前形成的体系,无法适时调整,最终李子柒只能通过“停更”、“自废武功”的这种两败俱伤的方式来抗争。
所以,这个事件的起因和结局,足以为个人IP创作者提个大醒:在与资本方、IP运营方的商业合作中,千万不要轻易丢失对自身IP的控制权和合作话语权!在事业合伙的规则制订时要有面向未来的规划。
二、 IP商业运营方需做好事业合伙的股权顶层设计
李子柒和杭州微念的股权纠纷事件,也给MCN机构等负责IP孵化打造、运营和商业转化的IP商业运营方提了个醒。
在与个人IP创作者进行商业合作时,商业运营方应注意保证合作方式和条件设置的均衡性,不能试图“从实力和地位与合作对象对话”,利用己方在商业运作中的经验和技巧,希望在合作中占据优势或掌控对方。
其实,任何合作要想长远和可持续,双方就应坦诚相待,多考虑对方的立场。IP创作者要理解商业运营方在孵化打造、运营推广IP的过程中倾注的大量成本和心力;而商业运营方也应关注到IP创作者的人力资本对公司价值的贡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股权架构、利益分配等方面机制设计,应尽可能体现公平性、公正性和均衡性。
另外,商业运营方与IP创作者要建立灵活的、可动态调整的合作机制。当IP创作者对公司的业绩和价值贡献超出了合作的预期时,商业运营方应主动、及时地启动合作模式和条件的调整机制,按约定的规则在股权比例、利润分配、权责分工等方面做出适应性的调整,并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以保持合作双方的心理契约稳定。
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商业运营方和IP创作者还可新设立独立的运营主体公司,围绕着单个IP进行商业运作,这样产权清晰,IP创作者的事业归属感强,股权分配和利益分配及其调整程序简便,合作双方较易达成平衡,有利于事业的共创、共担和共享。
三、 资本方需对高度依赖个人IP的企业保持警醒
这几年流量经济一直处在风口,一些顶流网红公司不断创造企业发展的神话。比如拥有张大奕的如涵公司,拥有薇娅的谦寻公司,拥有李佳琦的美ONE公司,拥有罗振宇的思维造物公司等等,它们无一不是近年来商业奇迹的创造者。这类个人IP商业运营公司一直是资本竞相追逐的投资对象。
拥有“李子柒”的杭州微念公司,也受到了资本的热捧,在李子柒成为网红顶流的过程中,获得多轮融资,其中不乏大家耳熟能详的投资机构或平台公司,比如芒果文创基金、新浪微博基金,字节跳动也在微念的第七轮融资中以战略投资方身份进入其中。微念的公司估值一度达到50亿元以上。
但在股权纠纷的事件暴发后,失去公司的唯一顶流“李子柒”的微念公司也失去了大部分的核心价值,预计其资本估值必定遭受重创。
字节跳动在事件发生不久后便启动了撤资程序,而其他投资方虽然暂时还没有退出的动作,但估计都不得不去修正投资回报价值和周期的预期了,甚至可能将因此触发投资损失的警报。
其实,但凡高度依赖于个人IP的企业,在发展中都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张大奕的如涵公司、薇娅的谦寻公司等无不是如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眼看它起高楼,眼看它宴宾客,眼看它楼塌了”,此类公司的起起落落令人嘘唏。
成熟的资本市场对高度依赖个人IP的公司一直保持警惕,吴晓波的“巴九灵文化”、罗振宇的“思维造物”、罗永浩的“星空野望”等在过去的几年都曾多次进军A股,但至今仍还难圆梦。
所以作为投资方,在看到此类强IP企业的投资价值的同时,也要看到IP创作者不仅是企业高价值的重要创造者,同时也是潜在的风险点。IP创作者一旦有一点风吹草动,可能对整个公司的市场估值带来重大影响,有些影响甚至是致命的,比如发生商业或生活丑闻、个人的健康安全出现意外等等。
所以,投资方应对高度依赖个人IP的企业保持警醒。即使投入,也要应用一些投资条款来规避风险,比如约定IP创作者出现意外的情形,投资方有权利选择从公司按约定撤资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