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因需要购买房屋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陈某,陈某称其在中介公司工作,并承诺帮刘某在某小区购买房屋,后刘某支付了陈某3万多元中介费并交纳房屋的首付款。但因该小区的房屋无法交付,刘某联系陈某商讨退还3万多元的中介费。陈某表示,再给他4400元就能将3万多元中介费退还,并承诺如果一个月内没有退还中介费,就将4400元退还刘某。后中介费用退还无果,陈某也未将4400元退还。刘某前往中介公司查询,得知公司并无陈某此人。刘某无奈将陈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4400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与陈某商讨关于退还中介费用事宜,但双方之间并无委托合同,且陈某非中介公司人员,更无权决定中介费用退还与否,其收取刘某4400元费用,于法无据,故刘某诉称要求陈某退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某收取刘某好处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年来,托人办事给了好处费,结果事情没有办成,要钱无果后诉至法院索要的案件越来越多。办任何事应当按正规程序、走正当渠道,找关系、给好处费的结局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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