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26号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居处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1写字楼37层。
法定代表人:周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秦晓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西江村正通南街6号。
被告:北京德利中天资产治理有限公司,居处地北京市旭日区雅成二里20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蔡璐璐。
被告:蔡璐璐,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灯笼巷48号。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秦晓强、北京德利中天资产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金融乞贷合同胶葛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诉称:2016年11月,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签署了《小我贷款担保买卖合作和谈书》及《增补和谈》,商定德利中天公司为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贷款的小我贷款客户供应弗成撤销连带责任包管。与此同时,德利中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璐璐向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出具《小我无限连带责任承诺函》,承诺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该项担保供应反担保。此外,德利中天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璐璐为德利中天公司的股东,是以,蔡璐璐应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1月30日,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德利中天公司介绍的客户被告秦晓强签署《小我消费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自2019年3月11日起头,秦晓强住手还款,其行为已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被告秦晓强了偿截止2019年12月25日欠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99491.11元,判令德利中天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提连带包管责任,蔡璐璐对德利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包管责任,并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乞贷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告状乞贷人、担保人,该当凭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乞贷人秦晓强签署的合同商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赞成向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凭据湖北消费金融公司的诉讼恳求及事实来由,连系本案现有事实,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能充裕举证证实本案所涉消费贷款合同实际签署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合同载明的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并非双方当事人居处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所在,故《小我消费贷款合同》商定的管辖条目无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遂作出(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欠妥,遂层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出借人一并告状乞贷人、担保人的乞贷合同胶葛,该当凭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署的《小我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商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赞成向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状。案涉主合同中的和谈管辖条目正当有效,在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时该当加以适用,北京互联网法院以合同实际签署地不在北京市以及北京市西城区非与争议有实际关联所在为由,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没有司法依据。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乞贷合同胶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划定,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和谈选择被告居处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居处地、标的物地点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划定。本案中,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之间的乞贷合同为主合同,与德利中天公司、蔡璐璐之间的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在本案中一并告状乞贷人、担保人,该当凭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湖北消费金融公司与秦晓强签署的《小我消费贷款合同》(即主合同)第13条明确商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赞成向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状。然则,湖北消费金融公司未供应证据材料用以证实案涉合同的实际签署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同时,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居处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乞贷人秦晓强的居处地在河北省赵县,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关联。此类小额金融乞贷合同胶葛,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乞贷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景遇,固然和谈选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商定,然则,在无证据材料能够用以证实北京市西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关联的情形下,就此认定北京互联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的“异地”案件经由和谈管辖进入商定法院,损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公法秩序,故案涉和谈管辖条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居处地或许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泉币,领受泉币一方湖北消费金融公司地点地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秦晓强居处地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金融乞贷合同胶葛,出借方一方居处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与本案景遇雷同的乞贷方浩瀚且居处地涣散,为统一裁判标准、办事金融监管,本案由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综上,本院遵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划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3057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司法效力。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贾亚奇
审判员 张寒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邢丽娟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最高院:大量“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诉讼秩序,管辖约定无效(2023年案例)】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sicmodule.glev.cn/news/3955.html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歌乐夫资讯移动站 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 ,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