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市监特设〔2023〕5号
安徽省市场监视治理局关于做好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定见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元单子:
凭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电梯磨练检测体式调整过渡期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5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知足要求的使用单元单子、维护调养单元单子和特种设备磨练、检测机构可按《电梯自行检测划定》(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划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为指导全省电梯自行检测有序规范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平安监督工作,依据特种设备相关司法律例政策,现提出如下定见。
一、提高思惟熟悉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是落实..增强电梯质量平安工作和深化“放管服”改造的具体行动,是督促电梯使用单元单子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元单子落实使用平安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4号)的明确要求,是优化营商情况、激发市场活力、施展市场主体自立治理能动性的主要手段。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惟熟悉,统筹成长和平安,兼顾监管和办事,对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平安成长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电梯检测平安监管,络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平安感。
二、规范自行检测
(一)根基要求。在我省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元单子、维护调养单元单子和特种设备磨练、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应知足《检测划定》2.2的要求。个中,电梯使用单元单子还应相符《特种设备使用单元单子落实使用平安主体责任监视治理划定》(国度市场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之划定。
(二)承诺公示。履行电梯自行检测承诺公示轨制。电梯“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在首次开展自行检测前,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平安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为其公示质量平安承诺书,接管社会监视。各市局不得(变相)拒绝或耽延为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公示承诺书。
(三)数据上传。鞭策“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中的应用,具备为电梯“自行检测单元单子”供应账号..、扫码检测、信息数据上传等办事功能。凭据《检测划定》2.6的划定,电梯“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可经由“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实时传递、申报或许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包罗拟进行自行检测的电梯信息、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申报等信息数据)。自行检测申报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相符《电梯自行检测划定》(TSG T7008—2023)的响应要求”的,电梯使用单元单子可经由“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相符性声明》,经比来一次实施磨练的磨练机构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对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由磨练机构换发响应的《特种设备使用标记》。
(四)过程记录。凭据《安徽省电梯平安监视治理法子》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电梯“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将现场检测过程如实记录并历久留存,至少包括使用单元单子现场确认、检测人员身份、电梯独一性标识、紧要报警装配测试、制动器搜检、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试验过程等检测过程信息。电梯“自行检测单元单子”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并自行留存至少至下一个检测周期(年份)。
三、增强监视搜检
省局增强对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磨练机构的证后监视搜检;各市局要做好对使用单元单子、维护调养单元单子持续知足《检测划定》2.2之要求的搜检,组织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视搜检;各县(区、市)局要加大电梯平常监管力度,监视使用单元单子按时检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未按平安手艺规范检测、出具子虚检测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峻袭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子虚检测行为,实时向社会公开搜检究竟和处理办法;惩罚究竟依据相关划定推送至“国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施展磨练手艺监视感化。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电梯磨练机构应积极施展手艺监视和指导感化,卖力确认使用单元单子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相符性声明》,对《电梯自行检测相符性声明》中的问题、错误和按期磨练中发现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实时向设备地点地市场监管部门申报。
(二)施展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视感化。鼓励指导行业协会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增强规范和自我约束,自发抵制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及子虚自行检测,强化自律自治,起劲提高行业的能力水平宁诚信守法意识。支撑社会公家和新闻媒体加大监视力度,配合推进电梯质量提拔和乘梯平安。
省局发布的试点政策,即《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治理”维保和磨练检测体式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关于做好电梯磨练检测体式改造试点时代电梯检测监督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及四个公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第1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各市局实时向省局申报。
????安徽省市场监视治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