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2023年,我国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于 2024年1月1日至 3月 10日普查登记期间,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
按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四、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你单位需填报普查登记表。为方便你单位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入你单位进行登记。
二、请你单位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采用自主填报方式填报数据的单位,请登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https://5jpcjcl.stats.gov.cn/survey)
或在微信登录“五经普自主填报”小程序,按照要求填报普查登记表。如你单位是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请同时将填写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统计台账导入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报送投入产出调查登记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你单位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五、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你单位所填报的普查数据严格保密。这些数据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六、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你单位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尊敬的个体经营户户主:
您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2024年1月1日起,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届时,您需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为方便您填报普查数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在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普查登记期间,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入户登记。
二、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填报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对您所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您提供的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五、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您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地方普查机构举报。
衷心感谢您对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普查的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普查时期资料为:为202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经济大普查 数说新时代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供稿处室:普查中心
制作、校对:孙扬 吴玲
编辑:焦霙
审核:王军建 刘聚才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来啦!请您积极支持配合!】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sicmodule.glev.cn/news/5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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