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控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被知道
注意,咱们先说明一个观点,在手机上监控别人的聊天记录不不合规的。我今天说的是在合规的前提下,合理的查看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
1、必要时可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电子数据,是民事诉讼八大证据种类之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形式之一,法律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 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 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 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 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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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可以实现什么效果:
1、查看所有的文字记录
能看到员工电脑上的聊天发送者、聊天对象、聊天信息、审计时间等。
2、关键词搜索
智能化筛选出所有的关键字,比如你搜索”你“,那么就会出来相应的记录。
3、完整还原当时的对话情况
在部分省市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以微信、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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