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党中央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却还存在这样的想法: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算违反纪律。
然而,这种想法可万万要不得!
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
2016年3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了一个模拟案例:某县决定修建大型体育馆,当地建筑老板周某请该县副县长秦某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
纪委人员在分析该案指出,新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意味着,一旦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且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要受到处分。本案中,秦某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利,其子收受周某5万元,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如果秦某对其子收受周某财物一事知情,则构成受贿。
“办事者不收钱,收钱者不办事”
梳理近年来曝光的典型腐败案件,类似于秦某这种类型的腐败案件并不罕见。领导干部家属子女腐败、领导“身边人”腐败的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且多数是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影响恶劣。不少入狱贪官谈到,以“人情往来”遮掩行贿受贿只是初级手段,寻找腐败利益的“代言人”,是不少人隐蔽贪腐的一种路径。
因受贿2900余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安徽省太和县原县委书记刘某某坦言,“收钱的人不办事,办事的人不收钱”是一些腐败官员收受贿赂的“规矩”。他任太和县委书记时也依此行事:自己从未亲自收过钱,也没有和开发商有直接经济往来,但其情人却暗中接受开发商请托大肆敛财,利用他的权力为开发商在批地拆迁方面牟取利益,太和县一度出现“没有刘某某点头,谁也进不了太和的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局面。
俗话说“有因就有果”。试想,如果没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又何来亲属顺理成章地收钱?如果没有领导干部一言一行的潜移默化,又何来受贿人从领导干部“身边人”这个外围突破?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于手握公权力的官员而言,更是没有白来的好处、无故的人情。家人、亲属的失守,同样会让权力与利益关联,变相实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目的。
“权力期权化”现象需警惕
领导干部办事不收钱,还可能隐藏着一种不易被察觉的腐败现象:权力期权化。所谓“权力期权化”,简单地说就是“放长线钓大鱼”:有职有权的官员,在位期间为了规避监管的风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却不图眼前的、立马兑现的回报,而是为日后离职后牟取更大的利益打牢“基础”。
一些落马贪官表示,权力期权化是应对反腐力度加大的新对策,这种做法形式隐蔽、时间较长、发现查处难。
2014年,湖北随州市政协原主席樊建国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他说,自己受贿中最大一笔超过400万元,来自与他有20多年交情的企业老板。“我给这个老板帮了很多忙,他要感谢我时我跟他说,现在不缺钱,等我退休后你再给我花点、玩点。后来,他就把一张340万元的信用卡给了我。”
与“一事一收贿”的腐败方式不同,这些“期权变现”有的是在官员退休后,以经商的名义“洗钱”,通过办企业将在职时约定的贿赂“洗白”,使之看起来合法化;有的则是在职时进行“权力投资”,等到退休或离职后,就来到自己曾为之谋利的企业,坐上之前约定好的交椅,拿取原来预约的“报酬”;还有的是利用剩余的权力资源,动用自己熟悉的关系网,为企业谋取利益,自己则放心笑纳在职时不敢拿的贿赂。
《瞭望新闻周刊》曾刊文盘点了目前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三种类型:
“封妻荫子”式。在任时为企业、他人谋利,离职后让企业、他人将好处赠予自己的妻子儿女。
“投桃报李”式。在位时为企业谋利,辞职或退休后到企业“高薪打工”。
“人身依附”式。离职或退休前在要害部门培植、安插亲信,使自己退出权力中心后,仍能享受权力带来的各种方便和好处。
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
长期以来,“收钱没办事算不算受贿”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早在2012年,最高法就以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即“收钱”了,没有“办事”也是受贿。
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曾这样描述其任县长、书记期间的“送礼风”:“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只要在办公室,许多基层干部就会以汇报的名义到我办公室送钱,节前送不掉节后送,在办公室送不掉就送家里,一次送不掉就多次送、反复送,直至送掉为止。”
毋保良说,送礼者是看中他的权力进行“感情投资”,而他则错误认为吃吃喝喝、请请送送是密切与干部之间关系、搞好工作、提升威信的必然途径,而且节日收礼也可以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有时发现有的干部节日期间没有给自己送礼,思想上还会有想法,是不是这个干部对自己有意见,是不是在哪方面得罪了他,直到这个干部补上礼金后才算放下心来。
2014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毋保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转自@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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