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 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 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三) 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四) 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五)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 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 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四) 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五) 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六)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具有最近2年以上的证券交易成交记录;
(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
三、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十一条 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
第十条 证券公司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可以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一)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政府投资机构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二)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经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担任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等。
(三)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其他机构:
1、最近一年的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金融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
4、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四)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市场投资交易的经历,且过去12个月中证券交易不少于40次;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在专业投资机构从事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投资或保险精算、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经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证券公司评估为最高等级。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
第三条下 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六、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三)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五)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执行。
附件: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15问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适当性管理是海外成熟市场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一项普遍性监管原则。金融机构向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一项新的金融服务或销售金融产品时,一般都会通过了解客户的知识与经验、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需求等信息,帮助客户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是否适合使用金融服务或投资金融产品,并充分揭示风险。简单地说,就是要把适当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人。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主要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着重强调入市前的风险揭示工作,同时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2、为什么要专门针对创业板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答:创业板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初期阶段的企业,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相对较低,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特别是创业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与退市制度,与主板、中小板有较大不同,如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如果还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和做法,就有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又如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样,再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退市的情形有所增加,退市的处理程序也加快了,如果大量不了解市场特点和风险的投资者盲目入市,就有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损失,并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在2009年3月31日发布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具体落实这项要求,也是创业板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具有有何要求?
答: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创业板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二是进入创业板市场前应当充分了解潜在的投资风险。具体规定上,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申请开通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4、为什么以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出的区分标准?
答: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认知程度总体上会高于新入市出的投资者。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依据深交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重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
2007年以来,证券市场经历了一轮比较完整的市场周期,经历过此轮周期的投资者大多数具有或即将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验,对市场风险有较为深刻的感受,其相关投资决策会相对审慎。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将交易经验作为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区分标准,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5、是不是只有具备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才能参与创业板交易?
答:原则上不鼓励不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交易,建议这些投资者通过购买与创业板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参与。但对于暂行达不到两年交易经验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如果经慎重考虑仍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也可通过相应通道进行申请。相关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后,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其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就自愿承担市场相关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6、为什么要求投资者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之所以要求投资者必须到现场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尽可能避免将签署风险揭示书变成走过场,不能发挥风险提示的作用;二是来现场签署,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可以有机会跟投资者当面讲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相关规则,将风险揭示工作真正做到位。
7、如何确认自己是否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
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创业板市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开始前开通创业板投资者投资经验查询系统。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该公司网站,输入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即可验证是否具备创业板投资资格。
8、投资者如何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
答: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流程大致分为三步:
第一步,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相关渠道,查询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步,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第三步,在投资者提出申请后,证券公司须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
如果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可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如果投资者暂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坚持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9、风险揭示书有哪些特别内容?
答:与创业板市场特点相适应,与以往风险揭示书的内容相比,《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有三点突出变化:
一是嵌入了创业板市场基本知识。在风险揭示书中增加了创业板与主板在发行、上市等方面差异的具体内容,其中特别突出了退市等相关风险,要求投资者对这些必备知识逐项阅读并确认。
二是增加了投资者申明自愿承担风险的内容,同时为进一步提请投资者慎重考虑,投资者需亲笔抄录一段规定的字句并签字。对于暂不具备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单独抄录“特别声明”。
三是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可以对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起到见证作用,并督促证券营业部尽职尽责,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警示和教育工作。同时,为落实临柜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风险揭示书中专门增加了“签署场所”的栏目内容。
10、为什么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基本情况、知识与经验等信息?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不是所有投资者都适合直接参与创业板交易。因此,除了两年的交易经验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更多的了解,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信息。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这些客观信息帮助其判断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客户培训和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11、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自身应承担一些什么义务?
答:首先,投资者应当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其次,投资者在申请时应积极配合证券公司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真实、完整地提供需要的信息,认真签署风险揭示书,书面抄录特别声明等。如果投资者拒绝配合上述工作或有意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了相关规则,证券公司可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12、适当性管理要求是不是就是指开通交易这个环节?
答: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适当性管理配套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向其讲解创业板市场的性质、相关法规及规则,持续提示参与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应当持续加强对客户的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为帮助证券公司做好对投资者的持续风险教育工作,深交所将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提供风险教育材料并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还将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高管和营业部负责人进行相关培训,并配合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可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仅仅限于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这个环节,而是贯穿到客户开户、证券交易、资金存取、证券营销、产品与业务推介、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1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
答: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包括有:
(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营业场所办理开通创业板交易相关手续时,可从《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及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宣传资料中直接获取有关创业板风险揭示和基础知识等信息。证券公司在了解投资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也应当耐心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问题,并持续性地提供后续服务,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
(2)深交所将通过宣传手册、海报、公益广告、报纸专栏、电视专题节目、广播专栏、网站、出版物、自测系统、在线交流等渠道,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各种形式的风险教育材料,并组织开展全国巡回活动、投资者开放日、知识竞赛等投资者教育活动。投资者通过参加以上活动,获取相关资料,可提升度创业板风险及基础知识的了解。
14、投资者应配合证券公司做好哪些工作,以避免异常交易行为?
答:证券公司有权对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包括(1)对客户异常交易和涉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和告知,并报告交易所;(2)当交易所对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告、书面警示与限制交易等措施时,证券公司会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交易行为;(3)对交易所明确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证券公司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
因此,投资者应当合法合规交易。投资者如受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15、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答:目前,创业板市场筹备还在按照积极稳妥原则有序推进。考虑到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必须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可能会面临营业部人员、场地的压力,需要预留相当的时间供投资者提前办理开通手续。为此,深交所拟在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开始前,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供投资者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届时,深交所等相关自律机构还将发布详细的操作指引,指导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相关申请的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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