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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12-05 19:29  浏览:105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联合发文】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

现将《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受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影响,机动车维修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暴露出维修作业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有效整治维修行业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企业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围绕“查处一批违法行为、规范一批市场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整治目标,扎实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切实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宣传告知(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汽车维修经营业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经营业户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核查,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媒体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机动车维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目标和意义,告知未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业户要到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限期备案,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重拳出击,全面整治(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全面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1.是否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是否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

3.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5.是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6.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7.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8.是否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9.是否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0.是否按规定存放和处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含矿油废物和废旧铅蓄电池等);

11.是否存在普货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超经营范围承修危货运输车辆;

12.是否按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要结合行业实际,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制度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到位、安全生产要求执行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有力提升巩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总结提升,曝光典型(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10日)

专项整治后,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具体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于2024年1月10日前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含图片)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报送至对口上级部门。对此次全面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以及处罚情况,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公布,尤其要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引导机动车维修市场优胜劣汰、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规范开展。

(二)规范整治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决定合理。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范行使裁量权,严禁同案不同罚。实施专项整治时,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文明执法。

(三)加强监督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和监督指导,发现专项整治工作中有不文明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严肃追责。

联系人:

市交通运输局:黄丹丹,电话:8580744,电子邮箱:WXK0744@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李勇,电话:8220140,电子邮箱:875582185@qq.com。

附件:1.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执法事项、处罚依据及检查

要点指引

2.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执法事项、处罚依据

及取证要素指引

一、备案情况

(一)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取证要素:通过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进行查询核实。

(二)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取证要素:1.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场地进行实地核实,根据经营者经营类型,其接待室、停车场、生产厂房及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或(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1)或《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规定的面积、合法租赁合同、燃气汽车和危货车维修专用厂房(车间)等相关要求。

2.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实,根据经营者经营类型,其设备设施应符合GB/T16739.1或CB/T16739.2或CB/T18189中规定配备的设备设施要求;

3.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人员条件进行实地核实,根据经营者经营类型,其人员数量应符合GB/T16739.1或CB/T16739.2或GB/T18189中规定的数量要求,人员条件还应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能力要求;

4.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制度文件进行实地核实,其维修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危货车维修企业还应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实地核实,其应具有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进行处置的措施,但不应强制企业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对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判断其在经营项目是否超出备案维修经营项目;

7.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项是否属实,参考上述汽车维修经营取证要素。

二、经营行为

(一)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库存配件,查验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配件(需专业技术人员)。

(二)是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三)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比对已签发的竣工出厂合格证与维修台账,查验是否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检查)。

(四)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法律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返修车辆的返修记录

(五)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现场操作,听维修介绍(要派专家参与检查)

(六)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维修企业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登记情况。

(七)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法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维修企业的结算单

(八)是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法律依据: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对维修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查看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地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九)是否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法律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对维修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查看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十)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和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法律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结算单

(十一)是否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价格公示情况,核查收费系统、票据等相关资料。

(十二)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法律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维修标志牌、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或者执行维修质量保证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维修配件追溯制度的;

取证要素:执法人员对维修经营者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维修台账进行实地核查,查看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电子档案。

(十三)是否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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