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统计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行业范围和调查单位范围。
一是行业范围:
《分类》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方面,确定了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将其分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大类。
五个大类,又细分了许多类别。
比如数字产品制造业下面分成了:计算机制造,通讯及雷达设备制造,数字媒体设备制造,智能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其他数字产品制造业六个中类。
数字产品服务业细分为:数字产品批发,数字产品零售,数字产品租赁,数字产品维修,其他数字产品服务业五个中类。
数字产品应用业细分为:软件开发,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数字技术应用业五个中类。
数字要素驱动业细分为: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批发零售,互联网金融,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其他数字要素驱动业七个中类。
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细分为: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其他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九个中类。
在《分类》中,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形成了互补关系。
即:数字产业化(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赋能传统产业进而实现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为数字化效率提升行业。
二是调查单位的范围:
原则上讲,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调查单位应当包括所有涉及行业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户。
但从现有的情况看,要实现全面调查,存在很大的难度,而作为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其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91个大类、431个中类、1256个小类。几乎涵盖了所有国民经济行业种类,可以说除了核心产业外,所有法人、个体都有可能是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企业,要进行实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