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振林村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黄德义称,他建桥是为了方便两岸村民过河,收费也是自愿的,并没有寻衅滋事。但法院认为,他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多次拒不拆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黄德义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申诉。目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立案审查。
这起造桥案究竟有何内幕?黄德义的动机是什么?他是否有翻案的可能?今日头条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以下两个重大内幕:
内幕一:黄德义建桥并非无缘无故,而是因为当地政府长期不建桥
据了解,洮儿河是洮南市瓦房镇和洮北区平安镇之间的一条河流,河宽约30米。两岸有多个村庄,村民经常需要过河办事、购物、就医等。但是,两岸之间没有一座公路桥,只有一座距离较远的铁路桥。村民要过河,只能绕道铁路桥或者乘坐渡船。
渡船的运营时间不固定,受天气和水位的影响较大。而且渡船的收费也不低,每人每次5元,每车每次10元。对于经常过河的村民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黄德义就是振林村的一名村民,他告诉记者,他从小就在这里长大,看着两岸的村民为了过河而苦恼。他说:“我们这里的村民都盼着政府能给我们修一座桥,方便我们出行。但是等了几十年也没见着动静。我们也多次向上级反映过这个问题,但都没有得到回应。”
黄德义说,他是一个小学教师,平时收入不高,但他一直有一个心愿,就是能为村民们修一座便民桥。2014年冬天,他决定付诸行动。他和亲友们合伙出资,在洮儿河上焊了十三条铁皮船,并用钢索将它们连接起来,搭建了一个浮桥。这个浮桥长约40米,宽约3米,可以通行轻型汽车和摩托车。
黄德义说,他建桥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两岸的村民,而不是为了赚钱。他说,他对过桥的村民和路人并没有强制收费,而是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支付费用,一元到十元不等,并无硬性规定。“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我们钱的。”他说。
黄德义的浮桥一经建成,就受到了两岸村民的欢迎。许多村民表示,有了这座浮桥,他们出行方便了很多,不用再绕道或者坐渡船了。一些经常过河的商贩、摊主、医生等也对黄德义表示感谢。黄德义说,他看到村民们的笑脸,就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
内幕二:黄德义被判刑并非单纯因为建桥收费,而是因为与当地水利部门发生冲突
然而,黄德义的浮桥却引起了当地水利部门的不满。2015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开始对黄德义进行罚款,并要求其拆除浮桥。黄德义不服,认为自己建桥是为了造福村民,并没有损害河道和水利设施的利益。他说:“我们建的浮桥是可以移动的,不会影响河道的通航和排洪。而且我们也没有占用国家的土地和水域资源,只是利用了河上空闲的空间。”
黄德义说,他曾多次向水利部门解释和申诉,但都没有得到理解和支持。相反,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三次罚款,每次1万元。黄德义说,他觉得这是一种不公平和无理的处罚,他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我觉得他们就是想借机敲诈我,让我拆掉浮桥。”他说。
2018年10月,水利部门再次下达通知书,要求黄德义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浮桥,并威胁说如果不拆除,将采取强制措施。黄德义仍然不服从,并与水利部门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推搡和冲突。水利部门随后报警,并指控黄德义寻衅滋事。
2019年2月,黄德义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他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同年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德义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
同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德义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法院认为,黄德义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多次拒不拆除,且在水利部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德义对此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他认为,自己建桥是出于善意,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和主观恶性。他说,他与水利部门的冲突是在激情之下发生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还说,他已经退还了所有收取的过桥费,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悔意。他希望法院能够从轻或者免除他的刑事责任。
黄德义的申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他是否有翻案的可能?今日头条记者采访了一位法律专家,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诉人对原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
(三)原判决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原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或者量刑依据错误的;
(五)其他需要再审的情形。
专家说,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黄德义申诉主要是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提出异议。如果他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建桥收费并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和主观恶性,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再审,并有望改变原判决。但如果他只是单方面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并不能否定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那么他就难以翻案。
专家还指出,黄德义案件中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孙某系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并已被免去职务。这一情况是否会影响该案的再审结果呢?专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
(三)曾被取消律师、公证员、仲裁员、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税务师等执业资格;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说,孙某冒名参加高考上大学,显然不符合法官的任职条件,其担任法官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参与的所有案件都要重新审理。专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由孙某参与的案件都会受到影响,而是要看他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是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如果他在审理黄德义案件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没有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他的法官资格出现瑕疵,并不会导致该案重新审理。如果他在审理黄德义案件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他的法官资格出现瑕疵,就可能导致该案重新审理。
专家说,黄德义案件是否会重新审理,还要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结果。如果该院认为原判决存在需要再审的情形,就应当裁定再审。如果该院认为原判决不存在需要再审的情形,就应当驳回申诉。无论如何,都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这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造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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