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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后还被关了十天,有没有搞错?
2023-10-06 07:36  浏览:477


近日,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因情节轻微而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高某内心十分疑惑,“检察院已经给我宣告了不起诉,但为什么还向公安机关制发了一份文书,把我关了十天呢?是不是搞错了?”


从被宣告不起诉的宽慰,到被关押十日的落魄,高某内心五味杂陈。


听说向公安机关制发文书的部门是检察院的行政检察部门,那份文书叫作《检察意见书》。

对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明确:“没有搞错。”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促进双向衔接。双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该案情况就属于反向衔接的情况。

不起诉就意味着不再处罚吗?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项工作被称为“行刑反向衔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由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这项工作是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


“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检察院的行政检察部门负责。


根据最高检要求,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由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开展。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不起诉案件,发现被不起诉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制发《检察意见书》并送达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检察部门还应对《检察意见书》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发现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应依法督促纠正。


不起诉后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吗?


不是所有不起诉都要行政处罚。

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应从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是否有行政法律法规衔接、是否有处罚必要等方面综合考量。


该案中,高某虽然被不起诉,但是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检察机关认定,虽然其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检察机关宣告了不起诉,但是其违法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由公安机关对高某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程涛 李静雯
编辑:吴鹏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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