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关系和民事的区别有没有?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所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层面上的关系,好意施惠是没有法律约束,单纯的授予别人好处,使其收益的行为。二者看似相近,实则有很大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是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 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其实现的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尽管在中其标的常常是物,但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而不是发生在人与物之间。经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是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