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颁布,《总则》将废止。
我国《民法典》于在前不久已经正式实施。对于这部最新出台的法律。想必大家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条款和亮点想要了解。那么下面小编就对《民法典》法律条文有哪些亮点进行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部法律。
《民法典》法律条文有哪些亮点?
1、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典》第8条: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
《民法典》第16条: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限制调整为8周岁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为限制,实施由其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典》第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的原则依法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典》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有了保障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时有发生。这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6、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典》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法。
7、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承担,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典》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8、改为3年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