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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里推送广告,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日期:2024-12-12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news/12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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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田野 丛林

微信朋友圈里推送广告,是否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注册使用微信 难忍广告投送

    现年52岁的徐忠义,是江苏省南京市人,虽然年龄有些大了,对新生事物却还是能接受的。2014年年初,当他见周围的很多人都在使用微信,并且对微信有着很高的评价,就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也注册并学会了使用微信。

    众所周知,微信这一即时通软件,是由深圳市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发布的应用程序。在注册微信账号时,注册程序便会跳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并且只有在同意该服务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成功。该服务协议的7.3.3条载明:你理解并同意,腾讯有权决定将本软件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本软件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腾讯承诺在推广过程中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保护你的个人信息,同时你亦可以根据系统设置选择屏蔽、拒绝接收相关推广信息;12.1条载明:你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腾讯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本协议条款。你可以在本软件的最新版本中查阅相关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变更后,如果你继续使用本软件,即视为你已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如果你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应当停止使用本软件。

    在注册时,因协议条款太多、太长,也知道除非不使用软件,否则也没有选择权,徐忠义也就没有过多地去审阅条款,直接点击确认同意,从而注册成功。

    扫一扫、摇一摇、发红包、传照片、拍视频、发朋友圈、文字语音视频可选方式聊天、可以随时随地和好友互动、可以轻松获取各种资讯、只需扫一扫便可获得折扣⋯⋯用上了微信后,徐忠义十分享受其带来的快捷方便,更倾心于微信朋友圈,在这里不但可以和朋友分享幸福、快乐,还可以向朋友倾诉烦恼、忧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旅游、购物、聚会、用餐⋯⋯生活中的每一个细节,只要觉得好玩的、好看的、有趣的,徐忠义就会拍上几张照片,涂上几句话,随时随地晒到朋友圈里。

    2015年1月,徐忠义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时不时出现腾讯公司推送的商业广告。刚开始,徐忠义没有太在意。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向朋友圈推送广告的现象一直没有停止,有时频率还挺高,这让徐忠义感到十分烦恼直至厌恶。

    两年来,在不胜其烦被动接受腾讯公司推送的广告中,徐忠义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腾讯公司的广告,是如何精确推送到用户朋友圈的?只有腾讯掌握了用户的信息,才能做到这一点。徐忠义咨询了专业人士,又翻阅不少专业和法律书籍,最终得出一个结论: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邮件;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可以证明腾讯公司私自打开用户朋友圈查看信息,私自拆阅了用户的电子邮件。

    私自进入用户的朋友圈,偷窥用户的信息,那么,用户还有什么隐私可言?这太可怕了!徐忠义决定,就是不为自己,也要为广大微信用户,通过法律来制止腾讯公司的这种行为。于是,2017年5月16日,徐忠义来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腾讯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在其微信朋友圈私自拆阅徐忠义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判令腾讯公司在《扬子晚报》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庭上,徐忠义诉称:腾讯公司创立微信平台,是为了方便微信用户有属于个人隐秘的聊天、交流信息的空间,未经用户本人同意,任何人都无权进入用户个人朋友圈查看信息、聊天内容等。腾讯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本人的朋友圈查看信息并植入广告,直接证明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本人个人电子邮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掌握了本人大量私人通信信息,本人个人隐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鉴于腾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第五条的规定,本人在注册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腾讯公司则辩称,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宪法中的“通信自由”不属于民法的“隐私权”范畴;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不影响徐忠义与其微信好友的任何通信往来,不影响徐忠义所谓的“通信自由”;公司在向具有相同兴趣倾向的微信用户投放朋友圈广告时,微信服务器会根据该类用户ID确定投放地址,然后根据地址将广告数据通过网络发送给用户,不会也不需要查看徐忠义的朋友圈内容;徐忠义提出的“朋友圈属于邮件系统、投放广告必然拆阅其邮件”的观点并不成立,从产品功能以及产品特点等方面来讲,微信朋友圈并不属于邮件系统,徐忠义也未提出证据证明本公司在投放朋友圈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内容。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互联网功能服务加广告推广模式是互联网产品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其他国内外各类免费软件或互联网服务中都有着一致的表现,且该商业模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腾讯公司辩称,徐忠义在注册微信时,与本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腾讯有权决定将微信作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使用微信的部分服务为第三方作推广等,徐忠义不仅在注册微信时同意该服务协议,而且在持续使用中也同意继续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故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有双方合意的依据,该约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设置了相应的屏蔽方式,即微信用户在看到朋友圈广告后,可以点击右上角,选择“我不感兴趣”,广告即可消失;在微信用户未点击的情况下,朋友圈广告在24小时后即自行消失。综上所述,本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的行为并不侵犯徐忠义的隐私权,请求法院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在徐忠义的微信朋友圈内推送广告?鼓楼区法院认为,徐忠义在注册使用微信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7.3.3条及12.1条的内容,腾讯公司有权使用微信为第三方作推广,故腾讯公司在徐忠义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微信朋友圈是否等同于电子邮件,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存在拆阅徐忠义电子邮件(查看徐忠义微信朋友圈信息)的行为。法院认为,首先,电子邮件是指利用电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换的通信方式;发送电子邮件是由邮件发送服务器发出,并根据收信人的地址判断对方的邮件接收服务器而将邮件发送至该服务器上;电子邮件的地址由用户标识符、分隔符、接收服务器的域名三部分构成,根据上述对电子邮件特征的分析,微信朋友圈不能等同于电子邮件。其次,根据腾讯公司陈述的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的技术手段,无法判断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时是否查看了徐忠义的朋友圈信息,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在微信朋友圈推送广告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综上,徐忠义主张腾讯公司存在私自拆阅其电子邮件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2017年8月30日,鼓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徐忠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忠义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在徐忠义朋友圈推送广告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推送广告属于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腾讯公司在推送广告过程中是否查看了徐忠义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内容,目前徐忠义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且徐忠义亦未提供其隐私被泄露的证据。据此,徐忠义认为腾讯公司能够在其朋友圈推送广告就必然查看了其朋友圈信息内容侵犯其隐私权的说法,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2017年12月26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

    对于腾讯公司向用户朋友圈精准推送广告,对用户隐私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大多数人还是认可的。但是,也有人质疑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就向朋友圈推送广告,难道微信朋友圈中的隐私就不该保护吗?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是商业行为而非公益行为。微信通过免费使用赢得用户,从而为推送广告营造氛围,这是腾讯公司的营销策略,属于合理的经营行为,与法律并不相悖。二是腾讯公司精准推送广告,没有证据证明收集了用户的隐私。目前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利用cookies即利用用户浏览网页习惯、搜索关键词等投用户之所好,进行精准营销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具体到微信,形象一点说,用户通过注册、使用微信,如同获得一个相对私密的虚拟网络“房间”。微信的开发者腾讯公司获得用户的微信账号,获得的只是“房间”号,既然不涉及“房间”内的信息,也就没有侵犯用户的私密空间。而向用户推送广告,如同通过门缝向“房间”内塞进一张广告单,用户虽然对自己“房间”内不时地被塞进一张广告单感到不爽,但用户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我们都清楚,微信的研发、推广,本身就是商业行为,不允许微信做广告,是不可能的,与其逼得它添加弹窗广告或专门的广告栏,还不如就允许它在朋友圈做广告。但是,微信在推送广告时,又会引起用户的不安和抵触,担心广告业务涉及个人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造成隐私泄露。因此,微信最好能明示信息收集目的、范围、使用方式等详细情况,并且征得用户的同意。可以预见,微信的商业利益与用户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如何平衡,会经历一个博弈的过程。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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