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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险8年后将迎新规,监管强调不得“团险个卖”

   日期:2023-07-12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news/2657.html
核心提示:团体人身保险业务8年后再迎新规。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8年后再迎新规。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5年相关规定之后,团险业务迎来的重磅新规。

相对于2015年仅有6条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此次扩展到了23条的征求意见稿可谓全方位升级,从经营基本条件、精算定价、承保、理赔、防范商业贿赂等环节全面规范团险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险业务设立了八大负面清单,首当其冲的就是“团险个卖”。

“这次新规是对团险业务监管的一次全面提升,其中也根据团险业务近年来的一些诸如‘团险个卖’等突出问题予以规范,这对于团险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必须的。”一名险企团险业务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团险迎来全面升级新规

所谓团体人身险业务,顾名思义就是以团体为单位投保的人身险业务。诸如跟团旅游由旅行社统一投保的团体旅游意外险、由公司统一投保的团体健康医疗险等均为团险业务。

从目前的人身险市场来看,团险业务占比较少。第一财经记者统计发现,在A股五大上市险企中,团险业务在寿险及健康险业务中的保费收入占比均不超过10%,最低的新华保险仅1.72%,最高的中国太保该比例为6.78%。不过,在一些以团险业务见长的险企,通常团险所占比例会比较高,譬如承接集团团险业务的部分养老保险公司以及相互保险公司,其主要的表内保险产品基本为团险产品。

(来源:第一财经根据年报整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虽然团体险保障内容和个人险产品看上去差不多,但相对于个人险来说,团险业务可不仅仅是保费打个折而已,而是需要根据团体所对应的共同风险特征进行精算定价,所以也需要单独的监管规定来规范。

据了解,团体人身险业务目前遵循的监管规则是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过,8年来,团体保险的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发生了变化,发展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从2015年的6条扩展至23条,涵盖产品定义、经营基本条件、精算定价、承保、理赔、防范商业贿赂等团体保险业务的全流程。

例如,在经营基本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具备专业的业务人员、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在产品精算方面,征求意见稿则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厘定保险费、确定现金价值、计提责任准备金等。产品定价应基于风险情况,按照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审慎确定团体人身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

防范商业贿赂方面,保险公司则被要求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保证团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团体人身险产品的赔付率增加了业务回溯条款。具体来说,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等情况,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

设八大负面清单,不得“团险个卖”

针对团险市场近年来出现的部分问题,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设立了八大负面清单,首当其冲的就是“团险个卖”,即“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上述团险业务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了业务提成以及用团险的折扣价吸引客户,部分渠道将团险做成了“团购”,将并无社会关系的个人集结起来虚构成一个团体投保团险业务。“陌生人在网上拼团购物可以,但是以团体名义来‘团购’团险是不行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没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具有共同风险特征是团体人身险的基础。

上述负责人分析称,例如在企业团体意外险中,同一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相似的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地点,所面临的意外风险也差不多,那定价及核保也会根据群体所处的共同风险环境来进行。但如果陌生人组团购买团体意外险,他们的工作性质和所面对的工作环境可能完全不一样,譬如办公室白领和高空作业者,他们完全不具有共同风险特征,那团险的精算定价基础就会失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过,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同一个家庭中的直系亲属成员通常有相似的居住环境、生活场景,因此可以被认为是有共同风险特征的群体。”上述负责人表示。

除了不得“团险个卖”之外,征求意见稿中的“负面清单”还包括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不得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其他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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