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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一摇广告无法关闭?一大学生选择起诉平台,法院判了!

   日期:2023-07-15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news/2712.html
核心提示:原告张语格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作为从小学开始使用百度贴吧的资深用户,她在去年走路时不经意间触发此平台的摇

原告张语格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一名大二学生。作为从小学开始使用百度贴吧的资深用户,她在去年走路时不经意间触发此平台的摇一摇开屏广告。当她想要关闭“摇一摇”功能时却发现,百度贴吧不支持关闭此功能。

去年9月,张语格开始起诉百度。与张语格一起参与诉讼的,还有她的九名同学,她们共同参加了公益诉讼比赛,并把自己的队伍取名为“维权利剑队”。

此案于近日迎来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受理此案的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认为,百度侵害了张语格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自主选择权。不过开庭前,百度做出了整改,包括增设了摇一摇广告的关闭功能,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走路时触发摇一摇广告,法学生将百度告上法庭

落款为2023年4月28日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认为,百度公司在消费者开启App时设置“摇一摇”开屏广告,使得用户在无意中摇动手机并触发跳转广告,此种进入广告界面的操作并非基于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而系百度公司为谋取自身利益诱导消费者进入,且百度贴吧App内并未设置关闭“摇一摇”开屏广告的按键,使得原告无法根据自身需求关闭该项服务,百度贴吧App的此种行为系变相强制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干预了张语格选择是否接受服务的意志自由,侵害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

另外,百度贴吧并未申请访问张语格手机的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的权限,却在弹出广告时读取了原告手机中相关权限。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信息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百度公司未经允许,调取原告手机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访问权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

因此,原告主张,百度公司侵害了其自主选择权、个人信息权益以及隐私权。

触发摇一摇开屏广告需要调用手机内部的加速度传感器权限,加速度传感器通过检测用户摇动手机的加速度信息,达到设定的阈值后即进行跳转。

在讨论百度是否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时,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加速度传感器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原告认为,加速度传感器属于其个人信息,可以关联到本人。加速度传感器可反映用户持握收集的方式,并分析其是否处于站立,卧倒抑或行进状态。通过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所获得的信息还可以获取用户的位置信息。

百度认为,个人信息的核心特点为“可识别性”,即能够在客观上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的工作原理是测量X、Y、Z三个轴向上的加速力和旋转力,以此检测手机处于倾斜、晃动、旋转或摆动等状态并实现特定产品功能。加速度传感器没有出现识别自然人的信息,无法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因此不属于单独型个人信息。案涉数据同样不构成“结合型”个人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加速度传感器信息属于原告的个人信息。法院认为,已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时间节点并不限于发生在某项特定服务提供的任一环节、任一时间节点,一旦处理者已识别或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则对处理者而言,其完全有能力将整个服务提供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与该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另外,单就加速度信息本身而言,可能确实难以识别特定的用户个人,但原告在百度贴吧注册并开展社交活动,结合原告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浏览商品偏好、关注的贴吧话题对象等信息,完全可以识别原告本人。

法院:百度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及自主选择权

判决书显示,被告认为,原告诉请设置“摇一摇”广告的整体关闭按键,越过了法律赋予的自助选择权保护的限度,是对商业主体自助商业行为的不当干涉。同时被告方也强调,如果原告认为百度贴吧的“摇一摇”开屏广告会轻易点开,需要进行举证。

张语格告诉南都记者,证明百度贴吧的“摇一摇”开屏广告的跳转“容易”程度也是取证中一个挑战。

由于没有专业机构来测量何种角度容易跳转广告,张语格和她的同学们尝试把手机绑到了筷子上,测量筷子转动何种角度后会跳转广告。很快她发现,摇一摇广告的触发需要联系多方位的数据,要证明跳转的“容易”程度,需要精确仪器来测量加速度,单单靠手工难以测量出真实的数据。

“我们没有证据支撑,所以法院也没有认定摇一摇广告‘非常容易’跳转,现在想想会觉得这一点比较遗憾。”张语格说。

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虽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摇一摇”广告“极容易”被误触而剥夺消费者不进入广告页面的选择权,但案涉纠纷发生时,百度公司未在百度贴吧内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其该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案涉“摇一摇”广告是以处理个人信息为手段来实现广告的目的,对该广告合法性的评判还应同时考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有权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百度公司未向用户提供关闭开屏广告“摇一摇”功能的选项,剥夺了用户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今年2月,尚未开庭,张语格发现百度提前做出了整改:在App页面中增设了关闭摇一摇广告的选项,也更新了隐私政策——详述如何收集、使用加速度传感器信息的场景。

最终,法院认定百度侵害了张语格的个人信息权益以及自主选择权。不过法院表示,由于百度在开庭前就已做出整改,驳回了张语格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表示,本案虽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并非是对百度侵权行为的认可。百度在诉讼过程中自行纠正了自身的侵权行为,令原告的权益得以恢复,该行为值得肯定,亦应值得同业经营者学习、借鉴,以进一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对于判决结果,张语格认为她们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不再上诉。看到百度增设了关闭摇一摇广告的选项,张语格和她的同学们“都很激动”,希望以百度贴吧为例,其他App也可以不再以摇一摇广告的形式肆无忌惮地妨碍用户的生活。

采写:南都记者 孙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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