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6日,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行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钱某相撞后,钱某又将站在人行横道上的孙某撞伤。2022年1月19日,孙某死亡,经鉴定,孙某因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2022年12月5日,孙某的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赵某、钱某赔偿因孙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所受到的损失。法院判决赵某赔偿60余万元,钱某赔偿20余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然而就在事故发生后不久,2021年11月25日,赵某将其名下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赵某与李某系同村,双方孩子也系同学关系。经孙某的继承人了解,赵某一家仍在此房屋内居住,赵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应当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赵某认为转让房屋发生在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前,其时赵某的责任尚不明确,转让涉案房屋系市场合理价格,赵某并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李某亦称,房屋已完成交付,只是因为家庭原因未装修入住。孙某的继承人主张撤销赵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