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路房檐构造遮盖住宅采光的案件。购房人在入住顶层新房后,因不满房檐构造影响日照采光,要求斥地商予以补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所负责任,判决斥地商补偿购房人损失8万元。
法院查明,唐师长匹俦与某房地产斥地公司订立预售合同,购置了一套位于楼宇顶层的共有产权住房,主卧室在南侧,窗户朝南;次卧室、客堂、厨房在北,窗户均朝北。两年后斥地商交房,唐师长匹俦入住后发现交付的衡宇顶部有较大尺寸房檐,影响其室内日照和采光,便要求斥地商补偿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及对生活晦气影响的损失。
对此,斥地商透露,售房时已对楼盘情形做了沙盘模型展示,且凭据预售合同的记载,其已向购房人就情况、户型、日照等事项履行了详尽的示知和提醒义务,涉案衡宇在日照间距、日照较量和窗地比等方面均知足国度有关规范要求,并经由了有关部门的审核与核准,故其不该承担当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衡宇顶部房檐尺寸较宽又紧贴窗户上沿,遮挡了主卧室的日照,且依生活常识即可剖断房檐对所有窗户采光必然有所影响。一方面,唐师长匹俦仅系通俗购房人,斥地商与之比拟更具有专业常识,其未向唐师长匹俦尽到示知义务,导致选购的衡宇与预期方针发生差距,斥地商应就此承担响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买房对于通俗家庭而言系大额消费,唐师长匹俦作为购房人在选购时亦负有郑重的注重义务,沙盘模型中确已展示了涉案楼盘设计有房檐,且模型中所显露的房檐位置和房檐与窗户的比例均与建成的楼房并无收支,其对所购楼房显现瑕疵亦应自尊必然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斥地商补偿唐师长匹俦损失8万元。
斥地商不服,提起上诉。诉讼中,审判人员对涉案衡宇进行现场勘查,连系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冬季上午10时许涉案衡宇南侧主卧室窗户上半部日照被楼房顶部的房檐遮挡。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勘验究竟表明涉案楼宇房檐设计对顶层衡宇采光存有影响,且该种影响水平与一样公家对购置顶层衡宇采光预期值存有较大差距;斥地商未供应证据证实签署合同之初曾就房檐对涉案衡宇日照采光的晦气影响进行具体明确的提醒和解说;即使涉案楼宇房檐设计使得唐师长匹俦所购衡宇的日照时间和采光系数达到国度强制尺度,在斥地商未就该衡宇日照采光的晦气影响进行预先提醒和解说以尊敬购房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景遇下,亦应承担响应的补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