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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法官在行动 | 小区内道路堆放垃圾致人受伤,物业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4-06-03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news/6210.html
核心提示:“作为物业公司,你们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某社区村居法官工作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村

“作为物业公司,你们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某社区村居法官工作室,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村居法官对某小区物业公司说道。


5月16日

新罗法院通过“村居法官+村干部”的模式

成功化解一起因物业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导致业主受伤而且引起的纠纷


建筑垃圾绊倒引纠纷


5月3日,张女士骑着电动车带着女儿小张回某小区,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时,不慎被井盖上的建筑垃圾绊倒在地,导致小张眼皮被划伤,张女士立即带小张去医院治疗。事后,张女士找物业协商赔偿,但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且赔偿金额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见物业公司没有赔偿意思,张女士遂到某社区寻求帮助,在经过调解后,双方在赔偿金额方面依然未达成一致,社区调解员立即启动“村居法官红色调解e站”工作机制,邀请驻社区法官协助化解。


“法官+村官”促和解


“胡法官您好!我们这里有一起纠纷,需要您协助调解,您能来一趟吗?”接到电话后,驻该社区的村居法官立即前往某社区村居法官工作室。通过与双方的沟通交流,村居法官详细了解了纠纷详情,并与村干部一起组织了第二场调解。

在调解中,村居法官首先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向物业公司进行释法说理,劝导物业公司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结合实际情况,劝说张女士应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最终双方在村居法官以及村干部的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协议,物业公司当场向张女士支付赔偿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村居法官红色调解e站’是我们在探索‘法院+社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阶段性成果。”新罗法院东肖法庭胡谨镳说。

该机制围绕龙岩中院“五联四化”诉源治理体系,在社区调解工作中,将村居法官与社区相互融合,社区书记作为调解工作的裁判员,主持调解工作,村居法官作为技术员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化解纠纷。其余社区“两委”作为联络人,随时联系各网格员、楼长等参与调解,将社区各方面调解力量凝聚成一股绳,同向发力,共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来源:东肖庭
编辑:邓浩杰、胡 溪
审核:刘春花
监制:谢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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