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
【考点1】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
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提示】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过渡期】《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
2.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保护与促进
(1)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3.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解释1】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并不意味着准入后就不享受国民待遇,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包含准入阶段和准入后的运营阶段在内的整个投资阶段的国民待遇。)
【解释2】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