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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DEPA,中国心中有“数”

   日期:2024-12-02     浏览:8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quote/10516.html

    近日,中国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又有大动作——8月18日,根据DEPA联合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加入DEPA工作组正式成立,将全面推进中国加入DEPA的谈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将与DEPA成员国开展实质性谈判,持续推进加入进程,力争尽早正式加入DEPA。

走向DEPA,中国心中有“数”

  积极入“群”,中国心中有“数”——目前,中国数字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中国也是全球数字经济创新的主力。加入DEPA将对中国自身以及全球数字贸易产生哪些影响?中国仍需经过一系列谈判磋商方可正式加入该协定,还需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国际商报记者特邀业内专家建言献策。

  专家圆桌

  盘和林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

  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 

  万 喆 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学院研究员 

  洪 勇 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

  (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如何?加入DEPA对中国有哪些深远意义,并将对全球数字贸易产生哪些影响?

  万 喆: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正在加快数字化发展,积极建设“数字中国”,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近年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数字经济规模及在GDP中的比重逐年增加。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45.5万亿元,同比增长16.2%,占GDP比重达39.8%。根据中国信通院的数据,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为5.4万亿美元,同比增长9.6%,增速位居世界第一,占全球47个主要经济体数字经济总量的18.5%。

  中国申请加入DEPA,充分体现了中国与高标准国际数字规则兼容对接、拓展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积极意愿,是中国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行动,体现了中国对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高度兴趣与促进全球数字经济合作发展的最新努力,将持续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向前发展,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目前,全世界全球数字经贸规则存在“四大模式”,包括倡导数据自由流动的美国模式,强调隐私与消费者保护的欧盟模式,作为DEPA发起国之一、强调公开公平的新加坡模式,以及强调数字主权治理的中国模式。但从总体看,欧美模式占据了市场的主导权。中国申请加入DEPA,主张在发展和安全、自由和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的数字经济治理理念,认为数字税、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等数字经济政策制定的核心理念应该兼顾国家公共安全的保护与商业价值的增长,并助力其他国家普惠发展。

  中国加入DEPA,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有助于凝聚亚太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共识,为亚太地区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创造更多有利条件,有利于维护数字经济时代平等发展的目标。同时,中国有大规模体量的数字贸易和全面的数字产业体系,可与各成员分享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红利,进而助推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洪 勇:中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国际竞争力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全球领先。据《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1年)》统计,2017年-2021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从27.2万亿增至45.5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其次,中国网民规模全球第一。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 2021 年 12 月,中国网民规模达 10.32 亿。最后,中国5G发展水平全球第一。截至2021年年底,中国已建成142.5万个5G基站,总量占全球60%以上,5G用户数达到3.55亿户。

  中国加入DEPA意义重大。现有数字贸易规则大多散见于各种贸易协定文本中,DEPA是全球第一个数字贸易规则。当前,虽然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但是在数字经济国际贸易规则上仍受其他国家制约,数字贸易规模较小。加入DEPA,有助于中国对接世界领先的数字经济国际规则,扩大数字经济领域对外开放,扩大中国数字贸易规模,促进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以鼓励数字跨境流动的美国模式和强调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欧盟模式等,中国加入DEPA将给全球数字贸易带来新的模式。DEPA生效时间不长,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个发起国数字规模体量较小。作为数字经济规模全球第二的国家和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DEPA将大大提高后者的影响力,为中小企业数字贸易提供新商机。

  盘和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具备规模优势,尤其在通信和消费电子等核心产业领域,中国产业链完整,制造效率较高,如果在数字领域开放,中国在DEPA内部具备竞争优势和产业优势,能够通过规模在DEPA内部获得更多话语权。

  中国申请加入DEPA可能基于以下几个目的:一是推动跨境数字贸易便利化,加强数字技术的跨国交流,推动数字技术服务的出口。二是加强数据安全,规则共识能够在国与国之间建立制度性数字互信,能够共同应对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三是深化技术合作,跟随数字创新趋势,与国外企业科研机构展开技术交流,推动中国数字技术和数字场景应用的进步。四是体现中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决心,提高中国在全球数字商贸领域的影响力。

  2

  中国与DEPA成员开展实质性谈判时,主要磋商焦点可能有哪些,预计会面临哪些挑战?应怎样更好地磋商以弥合分歧?

  盘和林:磋商主要聚焦在三个层面:其一,跨境数字贸易的规则方面。主要是以规则提高便利化和提升开放度,减少跨境数字贸易和数字支付的壁垒,让DEPA各成员加强连接。其二,数据安全和数据要素流通。数据是新生产要素,具备很高的价值,限制数据要素流动会导致数据价值无法释放,而没有规则的数据要素流通又会导致数据信息安全无法保障,导致更加严重的数据市场失控和失序问题。其三,数字企业和政府监管,各国都有独立的数字监管体系,在监管口径上如何协调一致、如何对接,是各国谈判的焦点。

  万 喆:从规则条款上看,DEPA最大特色在于倡导数字贸易便利化,鼓励数据跨境流动与信息创新,构建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提升中小企业和公众数字参与度。谈判的焦点将是跨境数据流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包括如何定义服务产生的地点、数据合理的用途、数据跨境的权限、数据的敏感程度、数据监管者的定义以及法律救济等。

  在推进加入进程中,中国面临的挑战主要是反映西方国家主要诉求的规则,包括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规则、免关税待遇、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等。

  基于此,中国应呼应DEPA发起国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对公开公平数字治理的诉求,倡导数字贸易的包容性增长理念,发挥中小企业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深入阐释中国数字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特别是在数据跨境安全方面的法律实践,有效消除对中国数据安全的疑虑。展示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实力和广阔的市场,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全面展现中国在DEPA框架下与各方开展数字经济领域合作的前景。同时为DEPA成员国提供中国在产业的数字化、数字的产业化、数字的资产化、数字治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此外,中国应与DEPA成员国加强协调,对彼此尚存分歧的规则条款进行深入探讨,力争达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共同利益的折中安排。

  洪 勇:DEPA条款广泛涉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多个议题,包括电子认证、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等传统议题,以及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存储本地化以及人工智能等新议题。对于传统议题来讲,中国与DEPA成员国分歧不大,磋商的主要焦点在于新议题。

  如何平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安全是中国与DEPA成员开展谈判面临的重要挑战。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DEPA充分吸收了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的内容,认为应保持全球数字市场的开放,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同时也认为应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中国坚持数据主权理念,在数据存储本地化方面,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数据本地化要求上,中国与DEPA成员存在分歧。DEPA认为成员国不得要求在领土内将使用或设置计算设施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而中国认为应强制个人信息数据本地化存储。

  DEPA文本由商业和贸易便利化、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中小企业合作等16个主题模块构成,相关成员国不必同意DEPA的全部内容,可选择符合自己利益诉求的模块选择性加入。因此,中国可以循序渐进,最终加入全部16个主题模块。在平衡统筹数据流动和数据安全的关系方面,中国可以采用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探索构建跨境数据“监管沙盒”制度等方法。

  3

  为尽早加入DEPA,中国还需做好哪些工作?需要弥补哪些不足和短板?

  洪 勇:为尽快加入DEPA,中国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法规。加快出台针对国家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大数字规则国际合作,发挥自由贸易港、自贸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功能,加快数字经济法律法规落地。二是对比DEPA与其他国际贸易规则的异同。中国已针对WTO、CPTPP、RCEP等国际贸易规则进行多次谈判,与新加坡、智利、新西兰分别签署了双边贸易协定。中国可以优先对标与DEPA重复的国际贸易条款,比如无纸贸易、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三是加快中国数字产业化进程。发展无纸化贸易,减少通关时间,完善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促进数字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大数字经济领域信用监管。四是缩小数字鸿沟。一方面,中国应重视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搭建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和信贷支持;另一方面,中国应提供更多适应于老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数字化产品和就业岗位,实现数字经济领域的共同富裕。

  万 喆:距离正式加入DEPA,中国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具体而言,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内数字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先行先试,利用粤港澳大湾区的前海、横琴、南沙,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贸试验区等对外开放高地开展压力测试,为中国参与谈判积累经验。三是在数字经济领域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提升跨境数字自由流动和数字网络安全水平。四是加大数字经济人才培养。五是提高数字基础元器件、系统等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六是大力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聚焦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优先提升新基建含量,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盘和林:加入任何经济组织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中国要完善立法和执法。在立法方面,当前中国成文法对于创新经济来说往往较为滞后,未来应补充一些解释性案例,在大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明确数字企业行为的监管红线,可以尝试在成员国中推进负面清单等来完善规则。在执法方面,法无禁止即可为,可以尝试和DEPA成员国进行联合执法监管,建立综合性协调部门以便更好地管理。

  此外,中国加入DEPA还需要加强与成员国的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交流,建立更多数字贸易的关联度,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发展格局,在广泛的商业交流和技术交流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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