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基本构成性要素,正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性资源。但鉴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以及数字产业的非对称化发展,各国在数字贸易中展现出对彼此强大的依赖性。因此个人数据能否实现自由地跨境流动势必成为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在全球数字治理受限的情形下,欧盟通过GDPR以及新版标准合同等系列立法形成了以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为核心的高标准保护体系,为各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完善和数据出境安排提供了有益参考。而如何将其立法经验融入我国规范体系,并深入参与全球数字治理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具体内容而言,论文包含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一般性理论的视角出发,首先通过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项下诸概念进行阐释梳理,以明确其意指和研究范围。继而利用国际贸易理论模型和价值分析的方法指明了各国对数据流动加以不同限制措施的原因。最后将限制数据流动类型化为其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第二部分,从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治理出发,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指明了WTO项下诸协定,尤其是GATS在应对跨境数据流动时的适用难题和其先天性缺陷。在争端解决机制失灵和新的电子商务规则尚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WTO治理体系正面临严峻挑战。而各国基于其治理理念的差异,以双边或多边协定形式展开的区域化倾向不利于数字全球治理。第三部分,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欧盟GDPR体系的演进路径和基本人权的传统价值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并结合欧洲数字产业的发展现状,指明了欧盟GDPR立法的初衷和现实考量。继而通过对GDPR项下诸基本权利和《数字市场法》的预防性反垄断的规范梳理对上述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证。第四部分,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对GDPR的数据出境安排进行了深度剖析,明确了其数据跨境流动的一般规则和充分性认定、BCR以及SCC的运行机制。并在此基础了进一步探讨了其对数据主体权利保护所做的有益尝试。第五部分,从国内视角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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