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汇聚全社会力量,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要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规划师、建筑师、技能人才等,通过下乡担任志愿者、投资兴业、包村包项目等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2018年11月28日,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强调要强化人才支撑,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制定鼓励城市专业人才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2019年1月3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美丽广西·幸福乡村”活动指导意见》,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统筹衔接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作战等重大工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深入开展“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切实推动我区农业强优、农村美丽、农民富裕,努力把农村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的乐园、道德示范的家园、生态良好的田园、乡愁记忆的故园。2019年8月17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要求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力量,从项目策划、规划编制、村庄设计、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工艺培训等方面,实行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我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桂改办发〔2020〕1号)第25项“推行‘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的任务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办法》先后征求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等30个单位意见,并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6月11日,30家单位全部反馈意见,社会公众无反馈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9条,其中有意见29条,无意见20条。经研究沟通,采纳意见22条,部分采纳意见2条,原则采纳意见3条,未采纳意见2条。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系列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为助力实现我区农业强优、农村美丽、农民富裕,做好乡镇及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提供规划人才支撑。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了制定《办法》的背景,要求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全程服务”的基本原则,以1名以上乡村规划师服务覆盖1至3个乡镇的形式,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部分权利与义务,明确了乡村规划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部分选聘条件与方式,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选聘要求和服务方式,提出应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鼓励乡村规划师开展专职服务。
第四部分待遇,明确了乡村规划师的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提出了对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五部分管理,提出了自治区相关部门、设区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明确了乡村规划师采取年度考核机制,并对乡村规划师涉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处理进行说明。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办法》,并对《办法》试行时间进行说明。
五、涉及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的相关工作。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四)《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桂发〔2018〕7号);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幸福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9〕1号);
(六)《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
(七)《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0年面上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桂改办发〔2020〕1号);
(八)《自治区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指挥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桂乡村风貌〔2020〕1号)。
七、注意事项
(一)按照“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全程服务”的基本原则,各地应综合考虑乡镇规模和建设需求等实际情况,以1名以上乡村规划师服务覆盖1至3个乡镇的形式,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乡村规划师应当具有投身乡村振兴事业的积极愿望,保证履行职责的时间和质量,原则上每月驻所服务的每个乡镇时间不少于7天。专职乡村规划师应按照各设区市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工作时间要求开展驻镇服务。
(三)各地要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充分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挖掘现有智力资源,因地制宜选择乡村规划师的选聘形式和服务方式,优先选聘熟悉当地风俗民情的专业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乡贤能人作为乡村规划师。
(四)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明确乡村规划师的履职方式、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具体工作标准等内容,提出乡村规划师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考核标准。
(五)各地要加强乡村规划师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保护和激发其工作热情,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八、关键词诠释
乡村规划师:指通过社会招聘、选派挂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聘请任职的驻镇乡村规划管理人员。
九、有利举措
《办法》的执行有利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精神,有利于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规划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我区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的质量,保障我区农村建设合法合规并符合村民的诉求。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一、特色亮点
(一)本《办法》是机构改革后全国第一个在省级层面制订的关于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二)《办法》明确乡村规划师负责收集和梳理并及时准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技术单位反映村民对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要求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答复或解决村民提出的规划建设相关问题等职责,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村民、政府、技术单位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三)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乡村规划师的需求、工作基础、资源条件不同,《办法》明确各地应根据当地需求与实际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选聘方式,制定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充分尊重了地方实际。
(四)《办法》强调了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保障乡村规划师待遇,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解决,薪资水平参考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薪资水平合理确定。
(五)《办法》强化了对优秀乡村规划工作的鼓励,明确了对表现优秀的乡村规划师在职称评审、相关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和支持;获评为优秀乡村规划师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服务采购中作为加分条件,并进行适当奖励;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乡村规划师,参加市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农业农村事业单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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