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湘乡市公安局持续加强工作力度,积极整顿互联网违法犯罪乱象,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6月28日,湘乡公安查获一起网络谣言,依法对3人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6月27日,湘乡市望春门街道的杨某一、杨某二,在明知其舅舅是自杀的情况下,为造成更大影响,引发关注造成压力,杨某一故意在某平台上编造发布“村霸欺凌邻居致死,政府不作为”的虚假小视频、杨某二故意在某平台上直播造谣称其舅舅是被村霸欺凌致死的不实言论,引发众多网友关注。当天,湘乡市梅桥镇的陈某某看到其视频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为提高其某平台账号的点击率,吸引粉丝关注,将上述不实信息编辑并发布至该平台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民警开展网络巡查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发现三人发布的内容不属实,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民警迅速将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杨某一、杨某二对其编造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对其转发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一、杨某二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一言一行皆有责任
依法依规使用网络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安机关将持续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从严查处发布谣言的账号主体
形成有力震慑
希望每个公民、网民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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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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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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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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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