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旅客购物
“30天无来由退货”机制的公告
为持续巩固旅行办事创优提质和旅行市场秩序整治成绩,进一步优化“30天无来由退货”机制,经研究,决意在全州局限内履行凭正式发票开展“30天无来由退货”工作,现公告如下。
自2024年5月15日起,旅客在西双版纳州局限内的旅行购物街区、旅行集散中心及景区景点等区域,有固定经营场合、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明码标价,并完成信用承诺的旅行商品零售企业购置的旅行商品,相符《西双版纳州“30天无来由退货”局限分类目录(试行)》局限,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且相符退货受理前提的,必需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及其他凭证申请无来由退货。旅客在申请无来由退货时不克供应所购商品正式发票的,退货监理中心工作人员要指导旅客凭所购商品有企业名称、地址、德律等信息的购物凭证向旅行商品零售企业换开正式发票后,再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申请无来由退货。
西双版纳州旅行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向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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