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报
国庆长假结束后的第一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系统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扎实推动经济向上结构向优、发展态势持续向好”有关情况。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这场发布会上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300多项重点改革举措,目前各项任务正在逐项有序推进落实。他同时表示,落实一揽子增量政策,将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怎么助企?如何帮扶?郑栅洁指出,将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聚焦生态环境执法,今年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准确把握执法力度,持续提高执法精度,不断彰显执法温度,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执法新格局。这其中,一些潜移默化的变化也在悄然发生,且看记者一文梳理!
多个重头文件为企业“减负”
说到助企发展,就在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重磅文件《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这份文件出台的背景,正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记者关注到,《若干措施》中专门就优化环境执法提出要求。
一方面,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
另一方面,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以生态环境保护名义向企业摊派。全面落实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还专门提出要减少企业填表。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
此外,对多次强调的“一刀切”问题,明确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
《若干措施》在企业环境准入、信用评价等方面,部署了多项新举措,可操作性更强,为生态环境部门更有效地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绿色发展提供了明确路径和有力支撑。
梳理不难发现,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有关情况的通报》等优化执法方式、服务企业经济发展的文件。2023年,修订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对“轻微不罚”“初违不罚”“主观无过错不罚”3个方面不予行政处罚。
陆续出台的多个文件,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新时代背景下勇于革新、敢于担当的精神,也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为民营经济的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
柔性执法护航绿色发展
在地方,如今对于企业的环境执法与帮扶指导,更多了几许“柔情”和“温度”;各地也不断创新执法方式,调整优化监管执法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没想到市生态环境局的审批速度这么快,让我们同一时间拿到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你们的工作效率真是太快了。”让湖北襄阳某航空单位倍感意外的情景,是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启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指导该单位和第三方规范开展两个项目的环评编制和排污许可资料审查工作。通过多部门联动,最大程度压缩审核时间,同一天将环评审批文件和排污许可证送达到企业手中。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在北京朝阳区,某餐饮企业油烟净化器有损坏涉嫌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在丰台区,某石化产品销售企业油气回收装置不符合规定的限值要求,后经抢修已达标排放。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固体废物和大气污染等相关规定,但所涉企业大都因初次违法、改正及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行政处罚。
学积分也能抵罚款。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一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通过积极参与“浙里办”环保e企管平台的学习活动,积累了1162分的学法积分,并将其用于抵扣了一笔5万元的环保罚款。通过学法积分,企业掌握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执法部门也实现了以学促管、学罚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理念,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邀约式”执法服务企业。在江苏省南通市,某食品企业订单多了,生产繁忙,担心环保工作跟不上。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六局鼓励引导企业就日常环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动邀请执法人员上门检查。执法人员快速响应,主动对接,为企业量身定制整改建议和服务指导,检查结果不纳入执法程序。这种“邀约”给企业吃了“定心丸”,赢得满意的称赞。
设立执法观察期。今年,浙江省嘉兴市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首创执法观察期,有积极整改意愿但因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当事人,可申请启动执法观察期(附整改计划和进度安排),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启动。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要严格执行整改计划,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帮扶和跟踪检查,达到帮助当事人完成整改的目的。
上述这些创新做法,真正做到问需于企、问计于企。环境执法正逐渐从“事后查处”变为“事先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更要引导企业从“要我环保”向“我要环保”转变,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当然,执法“柔性”,并不代表违法行为可以钻空子,得到法外“特权”,莫把“免罚清单”当成“免责清单”。对于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监测检测造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依然将严格依法惩处。
面对更加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借此加大环保投入和技术创新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管理水平。各方携手努力,共同推动民营经济在绿色发展的新征程中迈出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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