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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协会给民营企业的100条法律建议

   日期:2024-12-03     作者:caijiyuan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sicmodule.glev.cn/mobile/news/11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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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协会给民营企业的100条法律建议

 

  目录

  公司设立方面

  公司法人治理及经营管理方面

  公司合同管理方面

  知识产权方面

  劳动用工方面

  财税方面

  诉讼仲裁方面

 

  青海省律师协会

  给民营企业的100条法律建议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丰富市场经济主体,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产业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我省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盲点、误区和法律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使民营企业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因缺少法律意识、疏于法律审查、轻视法律监管所造成的风险和责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重要的是规制和落实企业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救济的制度及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青海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依据我省律师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结合律师日常法律服务中梳理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针对民营企业在创设、经营、决策、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法律风险,提出一百条法律建议,以期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

   

  一、公司设立方面

  1.依法核准公司名称,并且亲自签署相关文件

  申请设立公司,应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中不允许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内容,且名称中所有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设立过程中应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他人代签会遗留极大隐患,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股权丧失。

  2.慎用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慎重选择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对外投资。

  3.关注合作者的出资到位情况

  当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关注合作者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目标企业的利益,更与各方股东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其他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时,已出资股东可能要承担其他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连带责任。尽管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行使追偿权,但这无疑将增加已出资股东风险甚至最终造成损失。

  4.不虚假出资,不抽逃出资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此种情形发生时,股东不仅可能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严重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5.保密约定十分重要

  现代商业社会中,商业秘密的价值日益增加,公司间的商业秘密战无处不在。对于一些具有特定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经营方法或者服务理念的公司,必须将保密问题作为头等大事对待。这些信息一旦被他人恶意利用,很有可能被复制或整体抄袭,致使公司在本行业的领先优势或者独特优势被淡化甚至丧失,对未来公司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不仅在日常经营中需要防控商业秘密,公司设立之初,也须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真实注册企业地址

  虚假注册公司地址,不仅给政府市场监管带来困扰,给客户造成麻烦,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依法经营,真实注册企业地址。同时变更注册地址需要办理市场监督、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的变更登记,将会人为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因此公司注册地址也不宜频繁更换。

  7.谨慎选择法定代表人

  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持有公司股权。基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所以选择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慎重,以防其道德和信用风险。

  8.精心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确定公司及股东、管理层、员工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现内部管理和进行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公司章程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切戒套用一般模本,事项尽可能完备详尽,做到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利于执行操作。

  9.签订股东投资(出资)协议并且尽量详尽约定相应内容

  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如果对各自的特别要求没有形成书面文件,往往导致以后因为没有依据而产生纠纷,并且纠纷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股东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时除签署公司章程外,还应签署一份投资(出资)协议书,就股东间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相关问题做出特别约定(如各自委派董事的名额分配、以后如何增资、小股东权利维护、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等)。

  10.尽量避免出资财产权利瑕疵

  出资财产权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资人以不具有合法处分权利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出资人出资存在权利瑕疵,很可能会阻碍财产权利转移手续、延误出资履行、影响公司运营。

  二、公司法人治理及经营管理方面

  11.明确公司各机构、人员的权利及义务

  正确认识并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越权或不作为。

  12.公司应当依法、依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依法、依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提前向全体股东、董事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议案具体内容,以便股东、董事充分、有效的行使权利。未通知全体人员到会或未依程序通知的会议形成的决议,有被依法撤销的风险。

  13.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确保达到会议召开最低人数限制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应核实到会人数,确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最低人数限制,同时股东会召开时要核实到会股东及有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核实到会股东的身份及代表人员的授权文件、授权权限;董事会召开时要核实到会董事的人数,不能到会董事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要核实授权文件,确保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做出有效决议。

  14.各项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与会人员会后签字确认

  公司应安排专人做好各项会议的记录工作,会议记录在会议结束时由全体到会人员签字。

  15.公司高管的产生要依照法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依法定程序产生或聘任,其中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单方决定产生(但需要完善相应的决定文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余管理层成员由总经理聘任。

  16.遵守法律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期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时要注意通过相应程序予以续任或调整。公司董事、监事等出现辞职、亡故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改补选。

  17.公司应尽可能引进相关专家作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为保障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合法决策,建议参考上市公司规定,引进财会专家、律师及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

  18.公司增资减资、分离合并需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在增资减资、分立合并过程中,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特别是减资、分立过程中,必须要通知债权人,并以债权人要求清偿其债务或提供担保等。

  19.公司解散应按期清算

  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解散的,请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20.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公司高管对其违法行为需承担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22.民营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风险。在刑事法律中,民营企业涉及的罪名就达五十多条,比较突出的有:偷税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等

  三、公司合同管理方面

  23.主动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资信

  公司在签署合同前,须对对方的资信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市场监督、银行、税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重大合同事项,还应委托律师出具尽职调报告。

  24.合同审查的重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而确定

  针对不同类型合同侧重审查要点不同,例如买卖合同重点审查对标的物的质量约定、价款约定、数量约定等;运输合同重点审查运输方式,运费核算以及,运输风险的约定等。

  25.签署的合同要符合形式要求

  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项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至少也应当由双方同时签名盖章。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26.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7.妥善保管对双方合同具有证明力的辅助证明材料

  合同履行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期限等的现象较多,为避免纷争,建议妥善保管对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相关资料;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

  28.建立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

  建议完善有关公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未经公司审批、登记的私自盖章行为,尽量不要在空白介绍信及纸张上盖章。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出现被换页、添加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

  29.对公司业务人员的授权要尽量做到详尽明确

  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30.公司业务人员离职后,要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建议公司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31.合同撤销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公司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撤销权。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司法支持还将取决于主张举证是否充分。

  32.业务需要第三方保证担保的,要明确约定,避免语义模糊的表述

  如果公司的业务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签署保证合同时须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保证人“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可能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33.保证担保要约定保证期间

  无论公司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要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4.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公司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在保证期间内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法律将免除保证人对公司的担保责任。

  35.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不仅要签订抵押合同,还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如果公司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抵押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公司的担保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

  36.妥善保管合同原件

  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将原件交给存档部门存档,并由合同执行的负责人留存合同副本,以便随时查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

  37.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采取救济措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履行障碍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对方,并协商处理方式。对方违约的,应及时采取救济手段,必要时解除合同或启动法律救济程序,以免产生或扩大损失。

  38.完善客户档案管理

  建立客户档案,汇总包括客户主体、联系方式、业务特点、管理水平、履约能力、诚信状况等信息和资料等,为客户维护提供信息支持。

  39.建立证据保存制度

  合同的原件保管非常重要,这是合同的履行及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都要依法保存,特别要重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问题。

  40.发生争议时,诉讼是最后的救济,但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

  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主动协商是解决问题的较好选择。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41.公司购进货物后要及时查验货物

  购进货物是公司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索赔权丧失。

  42.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43.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的,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合同相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公司对此有异议的,应当自约定或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44.客户出现违约情形,要积极及时地采取措施

  如果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公司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公司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法律保护。

  45.追索欠款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出

  客户拖欠货款等现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若因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原因而不愿意在此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催告函等方式主张债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四、知识产权方面

  46.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建立以防范为主的管理制度

  公司决策层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制定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47.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纠纷相关处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及防止侵权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知识产权部门或确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48.公司与员工应预先以协议确定开发产品的权利归属,正确评估成果价值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投入资金和力量进行技术和产品开发前,应先以协议形式明确创造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完善职务成果鉴定制度,科学区分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并正确评估成果价值。

  49.建立知识产权奖罚并存的激励机制,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

  要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奖励、促进机制,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对在公司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为公司实现利润和挽回损失的公司员工给予报酬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导致公司知识产权流失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50.取得知识产权时,应当审查该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公司通过转让、许可等取得知识产权时,请务必注意审查转让人、许可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文件,以防转让人或许可使用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已过期或有权利限制。

  51.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

  公司应注意对软件、文字、图片、图案、花型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作品完成后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加以固定,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52.尊重他人著作权

  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在公司产品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内容中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53.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建立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与相关的公司主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限条款。

  54.经营合作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权属要做出明确无歧义的约定

  公司在技术研发过程中与经营合作方签订相关合同时,对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无误的约定。同时与其签订保密条款,明确对方违反保密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5.产品研发阶段应当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公司研究成果抢先申请专利。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56.严格把控知识产权合同内容,必要时制定统一的标准合同

  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合同,要对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有何法律风险,文字表述是否严谨等进行严格审核。对于需要经常重复使用的知识产权合同,企业法务人员应当结合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草拟出标准合同,并且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57.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

  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保证企业对商标和专利享有完全的独占使用权,避免商标被抢注和专利侵权的发生。

  58.充分了解行业竞争对手的商标、专利申请情况,依此及时调整经营行为

  及时了解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情况,如果发现自身的经营行为存在着侵权的可能则应及时调整,以免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面临可能的巨额索赔。

  59.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库,注意保存原始材料

  建议尽可能建立知识产权档案,保存知识产权研发记录、权利证书、缴费记录、知识产权合同、对方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著作权原始载体等资料。

  五、劳动用工方面

  60.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职工权益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以证明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公示。

  61.企业用工时应当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存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62.对符合条件的,应按劳动者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要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63.对劳动者专业培训应当签订专项合同

  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出国研修等,应当签订专项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减少人才流失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应当保存培训费用方面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

  64.公司应与高管、高技及其他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公司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公司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公司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65.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留考勤记录

  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66.公司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书面材料

  公司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建议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免发生纠纷时带来举证困难。

  67.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并保留职工不愿休假的书面材料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假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68.公司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应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

  69.对职工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可以在企业规章中预先作出规定

  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建议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举证证明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70.公司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应当做好考核工作

  公司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71.保障公司劳动协议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公司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72.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73.保留劳动者辞职书等书面证据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六、财税方面

  74.公司经营应当做到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或劳务流三流合一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票是证明经营活动最主要的凭证之一,为避免企业陷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境地,应当据实采购,做到发票流、资金流和货物或劳务流三流合一,以避免税务行政处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75.个人股东借款应当尽量在纳税年度归还

  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内既未归还,也未用于公司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将可能被认定为公司对个人股东的分红,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从公司借款,应尽量在该纳税年度予以归还,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应取得正规发票予以核销账目。

  76.对个人提供的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应当依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公司取得个人提供的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7.承包、承租经营中,被挂靠方在签订协议时就税务问题应当约定明确

  鉴于一般挂靠(含承包、承租)经营中,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因此,建议被挂靠方在签订协议时就税务问题约定明确。

  78.关联方之间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关联方之间交易,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在交易价格上可以倾斜,但要把握尺度,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当时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销售额。

  79.股权转让收入应当符合市场交易习惯,规避不必要的纳税压力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建议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通过税务战略设计股权递延税款,以规避股权转让的纳税压力,避免采用粗暴的无偿或不当低价偷税。

  80.接受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接受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方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否则,税务机关将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受让方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81.公司应当聘请专业财税及法律顾问,实现税务筹划

  鉴于国家税收政策及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建议公司聘请专业的财税及法律顾问,帮助公司最大化获得税收政策红利,实现商业增值。

  七、诉讼仲裁方面

  82.诉讼请求要适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不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还将支出不必要的诉讼费用。

  83. 诉讼准备阶段要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可能裁定不予受理。建议起诉前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或直接委托律师办理。

  84.要及时行使己方的诉讼权利

  依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若超过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85.依据专业人员法律意见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得到执行,建议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当然,如果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己方诉求,因诉讼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讼前应当就是否申请财产保全咨询法律专业人员,并进行充分论证。

  86.如果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的,首先应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受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进行判断,如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87.要合法行使举证权利,保护己方诉讼权利

  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要按期向法院提交证据,确有困难无法在期限内提交的,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对证据可能灭失的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可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对己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且符合法定调取条件的,应及时申请法院调取。逾期提交证据的,将有可能被法院训诫、罚款,甚至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88.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并预交费用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89.经传票传唤应当出庭应诉,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90.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提供己方送达地址应当准确无误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已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如此可能因未收到裁判文书导致超过上诉期限。

  91、如果他人诉讼标的与己方有关,应当积极行使自己作为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对他人正在诉讼的诉讼标的认为己方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己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如有上述情况存在,但因不能归责于己方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己方民事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92.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尽力履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对生效法律文书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否则,将可能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即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法院限制权利,更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9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提出,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94.执行请求的提出应当符合己方利益最大化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95.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应当书面异议或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法院驳回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96.劳动仲裁是处理人事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不是同一概念,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

  97.商事仲裁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生效。商事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或约定。已经选择仲裁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98.认为仲裁程序违法,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

  如果仲裁程序违法,即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99.仲裁裁决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0.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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